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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2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255、98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本件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涉及高度專
業之相關事證,拒絕送請鑑定,逕行判決,顯有違該條未盡職權調查及依
職權調查證據之違法等語。惟查,原審對於系爭研發事實是否存在已經詳
為調查審理,並將上訴人無法證明其存在之理由予以詳述,自未違反證據
經驗及論理法則,有如上述;又系爭研發事實是否存在乃事實證明問題,
上訴人如欲享受本件租稅減免優惠,依法本難推卸其舉證責任。本件原處
分所以否准上訴人原列報 17 個部門人員薪資、消耗性器材、儀器設備、
折舊費用或租金支出及軟體攤銷支出之抵減,係因上訴人所提示之系爭研
究與發展支出相關資料未臻完整,暨所附研發計畫內容未有完整之研發工
作紀錄、各計畫成員於研發計畫之各工作步驟中擔任之工作內容、各成員
於各研發階段之工作報告暨實施方法及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
器材、儀器設備及軟體等詳實記載之記錄,無法與上訴人所提示之部門人
員之工作經歷、工作職掌及專案計劃、各部門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儀器
設備、軟體等研發費用明細相互勾稽所致,此等事實核屬法院應依職權調
查並予以認定之審判內涵,原審綜合全部事證始判斷本件上訴人之研發事
實無法證明,乃以本件「是否具有研發事實」並無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鑑定之必要,亦無不合,並無違反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及未依職權
調查證據之違法情形,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判決違法,亦非可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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