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282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2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法 第 258、260、26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旨:
人民報考海軍軍官學校並經錄取時,即與該校成立行政契約,有關之招生
簡章即構成行政契約之內容,其即有依行政程序法第 3  章及行政契約內
容履行契約之義務。又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行政程序
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因行政程序法就有關契約不履行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未為規定,則人民於行政契約有不履行情事者,其損
害賠償責任,即應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定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