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人民報考海軍軍官學校並經錄取時,即與該校成立行政契約,有關之招生 簡章即構成行政契約之內容,其即有依行政程序法第 3 章及行政契約內 容履行契約之義務。又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行政程序 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因行政程序法就有關契約不履行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未為規定,則人民於行政契約有不履行情事者,其損 害賠償責任,即應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定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