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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第 843-84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3、96 條
土地法 第 47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15、22、23、26 條
旨:
都市計劃之主要計畫公布後,其細部計畫即應就土地使用分區訂定管制要
點,該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即應依其計畫實施,並應於細部計畫
核定發布實施後 1  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
,以及將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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