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799-802 頁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有關製造廠商之標示得以總公司或 所屬製造工廠擇一為之規定,係就一般情形所為之規範。倘主管機關針對 個別之特殊狀況而另為公告或函示時,如該公告或函示無違母法規定之意 旨者,自應依該公告或函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