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為時專利法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
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
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本件該項引用先前習知技術的要
件不符,而系爭案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第 5 項、第 11 項就
彈性裝置及翹曲盤形彈簧係列為相當之構件而可替換,足見系爭案將翹曲
盤形彈簧以沿直徑折彎成一圓弧方式實施,或以較上位之彈性裝置實施均
可達到系爭案之創作目的。引證 3 前揭說明中亦載明波形彈簧墊圈與彈
簧墊圈比較,有彈性反彈力大,彈性反彈力可均勻作用,防鬆脫效果大等
多種優點。因此,系爭案沿直徑折彎成一圓弧之翹曲盤形彈簧,與引證 3
圖 6 之波形彈簧墊圈之差異僅屬彈簧墊圈波形多寡之簡易變換,亦為熟
習該項技術領域之人運用習知技術或知識而可輕易思及,亦不能以此等之
差異主張具有進步性。而引證 3 與引證 1 或引證 2 之組合亦非熟習
該項技術領域之人運用習知技術或知識所不能輕易完成,已如前述。從而
被上訴人以系爭案係運用申請前引證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
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不具進步性而為異議成立之處分,
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因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
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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