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改建、處分之眷村及 同條例第 4 條規定之不適用營地上之違占建戶,主管機關應比照當地地 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會予以補償後拆遷,提供 興建住宅依成本價售之,並洽請地方政府比照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優 惠貸款。行政法院於審理眷村改建爭議案件時,如受處分人係對於拆遷補 償金有所爭執,則行政法院應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規定,依職權調 查事實關係,並充分行使闡明權以釐清爭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