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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2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255、256、260、98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4 條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改建、處分之眷村及
同條例第 4  條規定之不適用營地上之違占建戶,主管機關應比照當地地
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會予以補償後拆遷,提供
興建住宅依成本價售之,並洽請地方政府比照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優
惠貸款。行政法院於審理眷村改建爭議案件時,如受處分人係對於拆遷補
償金有所爭執,則行政法院應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規定,依職權調
查事實關係,並充分行使闡明權以釐清爭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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