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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94-59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49 條
民法 第 172、176、229、247-1、315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1、27、39、40、44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71 條
旨:
人民於抵價地申請書上雖已載明願負清運責任,惟其並非等同於給付清運
費用。是行政機關於發現廢棄物後,應先依上開約定催告其履行清運義務
。倘其未經催告而逕自清運廢棄物,自難認為人民就該行政契約關係負有
遲延或債務不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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