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1月至12月)第 91-107 頁
行政機關應就行為人具有主觀及客觀要件應分別判斷,並舉證證明,不能 以行為人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客觀行為,即推論出該行為係出於故意或 過失。此外,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或意圖減少、免除稅捐負擔, 濫用法律形式自由,以異常之法律形式行為,實質上達成與使用通常法律 形式行為相同之經濟效果,卻同時減輕或排除該通常法律形式行為應有之 稅捐負擔,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之情形,即為合法行為之濫用,應調 整其租稅上之法律效果,以防杜租稅規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