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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2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23、125、4、8、9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5、256、260 條
旨:
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造林獎勵金由農委會提列相關預算支應
,符合各款規定者,發給造林獎勵金。同要點第 7  點亦規定造林獎勵金
之發給方式。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造林獎勵目的在於使之長大成林,故須
逐年檢測,並於領取獎勵金時,簽立書面切結,同意接受林業主管機關指
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若中途放棄或任其荒廢或擅
自拔除毀損,致無法繼續撫育,即有違原造林獎勵目的,自應加利息賠償
已領取之獎勵金。但若中途放棄,致無法繼續撫育,係因病、蟲害、天然
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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