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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2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商標法 第 23、5 條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旨:
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
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本件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圖樣中文字部分之
「信合美」相同,讀音亦為相同,商標指皆定使用於服務而非商品,消費
者於交易時通常係以唱呼為主要行銷方式,並以文字部分為其識別服務來
源之主要部分,近似程度高,且眼科診所其主要仍係提供與眼科醫療相關
之服務,系爭商標所指定之服務與據以異議商標之服務,依一般社會通念
及市場實際交易情形,在行銷管道與場所、對象、服務提供者等因素上具
有共同或關聯之處,故認二商標所指定使用服務為類似,且有致相關消費
者產生混淆誤認之情事,並無違經驗或論理法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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