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305-322 頁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續編)(99年12月版)第 50-51 頁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係以達成教育學生公法上之目的,是以公立學校與教師 間之聘任關係,應屬行政契約之關係。從而公立學校基於聘任契約而通知 受聘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僅屬基於行政契約而為之意思通知,尚非 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教師法 第 11 條、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第 1 項、第 1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