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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764-76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4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39、149 條
民法 第 101、154、367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 條
旨:
所謂「要約不受拘束」,係要約人就其要約,在相對人承諾前得擴張、限
制、變更或撤回之。然在此之前,如相對人已承諾,契約即已成立,要約
人不得再執「要約不受拘束」而謂契約不成立。行政機關更不得以行政契
約涉及公益為由,而主張不受其要約之拘束,否則將有礙於交易安全及民
眾之締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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