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764-767 頁
所謂「要約不受拘束」,係要約人就其要約,在相對人承諾前得擴張、限 制、變更或撤回之。然在此之前,如相對人已承諾,契約即已成立,要約 人不得再執「要約不受拘束」而謂契約不成立。行政機關更不得以行政契 約涉及公益為由,而主張不受其要約之拘束,否則將有礙於交易安全及民 眾之締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