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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5、21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3 條
行政罰法 第 1、2、27、28、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84 條
菸酒稅法 第 21 條
旨:
偽造、變造履約相關文件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係在防止廠商以偽造之
文件矇混通過招標機關之檢驗,致影響採購品質。故只要有偽造、變造履
約相關文件之行為,而有影響採購品質之可能或危險,即該當構成要件,
不以肇致危險之結果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因此,未為選點取樣,卻仍配合
在試驗報告上簽認合格,其不實之監造行為,使行政機關誤認其依約履行
,即有致生危害行安全之危險可能,而該當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構成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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