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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26、72 條
旨:
採購契約成立後,得標廠商未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並有可歸責之事由,致
延誤履約期限,或採購契約被解除或終止,即該當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不以全部
可歸責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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