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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1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9、243、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30、41、43 條
所得稅法 第 103、110、110、110、13、14、2、3-1、42、66-1、66-2、66-3、66-8、66-9、71、71、73-2、76-1、80 條
旨: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8  規定旨在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投資所得適用稅率
高低之不同,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減損政府稅收,遂賦予行政機關
權力,使其得依照納稅義務人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
稅額予以調整其應繳納之稅額,即使納稅義務人試圖使符合課稅構成要件
之項目不具有外觀或形式上之課稅要件,行政機關基於實質課稅原則,仍
應予課稅。至於租稅規避與合法規劃節稅不同,「節稅」係依據稅捐法規
所預定之方式,規劃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反之,「租稅規避」則是利用
稅捐法規所未預定之異常的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
為,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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