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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2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8、4、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6、260 條
行政罰法 第 1、2、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25、3、50 條
共同投標辦法 第 16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
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
履約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凡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廠商,不論其參加投標方式(或單
獨或共同投標),如有以偽造文件參加投標者,辦理採購機關即應依該款
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其結果不利於受通知廠商,自屬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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