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土地登記申請人如主張地政機關計徵登記費之行政處分為違法或不當,而
有超收費用情事,應循訴願程序救濟,如不服訴願決定者,得提起撤銷訴
訟合併請求給付。且於原計徵登記費之行政處分有效存在時 (未經撤銷、
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 ,並無所謂不當得利之情形,無從逕行提起
行政訴訟法第八條之給付訴訟。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87.10.28)
行政程序法 第 92、110 條 (90.12.28)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1 條 (92.09.23)
訴願法 第 2、3 條 (8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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