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者,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 確定力,故如訴訟判決已經終局判決確定其無從認為呆帳損失之保證金金 額之多寡者,則法院自應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而當事人 如欲以該確定判決結果之相反意旨為主張者,自應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