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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1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6、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20、56 條
旨:
經營加油站業者指摘因其採樣地點、現場紀錄內容、嗅覺判定員之選任及
官能測定經過等未經合法程序為之,故據此所得之測量結果不得作為裁罰
依據,惟空氣污染防制法係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管制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
規範一般性固定污染源及特定行業別之固定污染源,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
施管理辦法係管制加油站設置油氣回收設施之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加
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之目的、要件、方法、依據及適用皆不相同,
且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係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
之命令,並非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特別規定,故無應優先適用加油站油氣回
收設施管理辦法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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