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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1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1 條
所得稅法 第 38 條
旨:
所得稅法第 38 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
,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
費用或損失。故營利事業事實上發生損失時,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固非均得認列為損失,惟如證券投資業者經過證管會核准之自有資金
之使用,因而產生之損失,應屬上述規定中所謂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之損
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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