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所得稅法第 38 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 ,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 費用或損失。故營利事業事實上發生損失時,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固非均得認列為損失,惟如證券投資業者經過證管會核准之自有資金 之使用,因而產生之損失,應屬上述規定中所謂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之損 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