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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1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土地稅法 第 6 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4、7 條
旨:
土地稅法第 6  條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
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
、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
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
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依該條授權訂定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內容,港埠之交通用地,並非該款所明定得免
徵地價稅項目。又稅捐減免核屬租稅優惠事項,依司法院釋字第 657  號
解釋理由書意旨,既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命令定之,自不得透過「類
推適用」方式為之。是港埠之交通用地自不得基於類推適用之法理,類推
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而免徵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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