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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1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14、3、71 條
旨:
參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各類所得合
併計算之。公司之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所為
之釋示,未逾越法律規定,自得援用。本件原判決業已敘明其所憑證據及
得心證之事由,認上訴人與互動網公司所訂立之聘用契約,並非出於偽造
,而上訴人主張伊為募集資金,曾由第三人等 5  人共出資 200  萬元,
渠等之股份則信託登記於上訴人名下云云,惟因訴外人陳稱渠等就上訴人
所稱有將投資互動網公司應持有之股份信託登記於上訴人名下之事,顯無
所悉等情,致上訴人主張未為原審所採。另查,上訴人於設立後持有之該
公司股份,均屬議價技術股,尚無出資認股者一事,有協議書第伍條記載
明確,並經上訴人到庭自承,故上訴人持有之互動網公司股份,均屬技術
股,並無現金出資認股者等情,即堪認定,從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於 89
年 7  月間自互動網公司退職,支領一次退職金總額1,760,000 元,故上
訴人實際應課稅之退職所得為 1,647,500元;另 1,140,000  元部分屬財
產交易所得,減除 30%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定財產交易所得為 798,000
元,即無不合等情甚詳。經核與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無違,上訴意旨以此
謂原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核無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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