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祭祀公業條例第 14 條規定,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
書核發之日起 1 年內,訂定其規約。祭祀公業原始規約內容不完備者,
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 1 年內,變更其規約。規約之訂定及變
更應有派下現員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 4 分之 3 以上之
同意或經派下現員 3 分之 2 以上之書面同意,並報公所備查。又祭祀
公業名稱為祭祀公業規約應記載事項,是祭祀公業名稱變更,自應循該條
第 3 項規定之程序辦理;至於祭祀公業不動產清冊不動產有誤列情事,
亦屬依同條例第 49 條所規範更正不動產清冊範圍,核與祭祀公業名稱更
正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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