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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1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42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14、42、66-8、66-9 條
旨:
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
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
,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又同法第 66 條之 8  係透過法律明文規
定,授予財政部權限,將藉由形式上合法,而實質上為利用兩稅合一制度
,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行為,本於實質課稅原則,否定或變更原形式上經
濟行為安排,並按原實際情形進行調整制度。且依該條規定所為按原實際
情形進行調整,並非即當然不構成租稅違章,即事實若有合致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之漏稅罰,仍應按該規定處以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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