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104-110 頁
核能電廠開發案之審查機關為環保署,命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 書及因應對策之權限,係原審查機關即環保署之權責,故縣市政府自無權 以公告方式將上開權限事項委任其所屬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