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2300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104-11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訴願法 第 10、95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6-1、17、18、2、23 條
旨:
核能電廠開發案之審查機關為環保署,命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
書及因應對策之權限,係原審查機關即環保署之權責,故縣市政府自無權
以公告方式將上開權限事項委任其所屬機關執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