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157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1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9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54、4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8、4、5、6、7、8 條
旨:
按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
是當事人提起撤銷訴訟,若該行政處分於訴訟期間經自行撤銷,且又無提
起確認之訴之實益時,即應認所提撤銷訴訟欠缺保護必要,其訴自為無理
由,而應為敗訴之判決。又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可知
,實體裁判要件是否具備,包括訴訟權能、保護必要、一般實體裁判要件
,及各種訴訟種類之特別實體裁判要件,均為法律審得依職權查明之事項
,若經當事人提起合法上訴,不問上訴理由是否指摘,法律審均應依職權
調查之。如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如發現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者,其
訴即無值得權利保護之利益存在,仍應認其訴為無理由,而為敗訴之判決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