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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1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2、3、4 條
旨: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
證財務報表,除其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一般
公認審計準則辦理。而此一審計準則係會計師專門職業工作之技術性標準
,亦同時為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工作所應遵守之最低標準。而會計師查核
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所以將該準則納入規範之中,係使此專業上之注意義
務同時成為行政法上之注意義務,用以判斷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工作時,
有無證券交易法第 37 條第 3  項所稱之「錯誤或疏漏」情事,其並非將
法律授權其訂定法規命令再授權其所屬機關、其他行政機關或私法人訂定
法規命令,自無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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