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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1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9、2、4、9 條
旨: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同
法第 19 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即得
依職權裁量先行停止其職務。而所謂「情節重大」,乃不確定之法律概念
,應由被付懲戒公務員之主管長官就具體案件,斟酌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
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對公務秩序所生之損害或影響予以綜合判斷認定
。雖金管會之特性在於其獨立行使職權受到法律之保障,惟其係行使行政
權之機關組織上隸屬於行政院,故應認有行政院院長於獨立機關委員有違
法、失職情事,而情節重大,仍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之情形,不生影
響金管會職權行使之獨立性及逾越權限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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