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同
法第 19 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即得
依職權裁量先行停止其職務。而所謂「情節重大」,乃不確定之法律概念
,應由被付懲戒公務員之主管長官就具體案件,斟酌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
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對公務秩序所生之損害或影響予以綜合判斷認定
。雖金管會之特性在於其獨立行使職權受到法律之保障,惟其係行使行政
權之機關組織上隸屬於行政院,故應認有行政院院長於獨立機關委員有違
法、失職情事,而情節重大,仍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之情形,不生影
響金管會職權行使之獨立性及逾越權限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