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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39-34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4、3、32、33、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性騷擾防治法 第 1、12、24、25 條
教師法 第 14、22 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3、28、29、30、32、35、6 條
旨:
(一)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停聘靜候調查」之規定既屬暫時性之措
   施,且有公益考量因素,故停聘案之處理,教評會僅就初步書面資
   料作調查,即僅處理相當於是否作成終局解聘處分前之保全程序。
   此可由 108  年 6 月 5  日修正公布(尚未施行)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已改採該項各款為「應予解聘」之正面表列立法
   方式,並就現行同法第 14 條第4 項移列並修訂為第 22 條第 1  
   項停聘之規定可知。是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31 日函係教育部本
      於教師法主管機關,就統一解釋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而訂頒之
      解釋性規定,核與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之立法意旨無違。
(二)學校教評會為維護性平事件受害學生之受教權及身心安全,並避免
   受害學生於調查過程中必須繼續面對被調查人,以及可能嚴重影響
   後續調查程序之進行,而不給予被調查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法尚
   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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