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第 1 項新興重要策略
性產業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行政院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定之,並每二
年檢討一次,做必要調整及修正。又免稅所得計算方法,法律雖無明文規
定,但性質係執行法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且屬於執行租稅減免優惠法
律行政措施,並非用以課予人民義務或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其受法律規範
密度應較為寬鬆,自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規範,無須受嚴格法律
保留原則之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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