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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1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7、119、121 條
民法 第 10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土地稅法 第 28、39-2、5、55-2 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58 條
旨:
免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具備條件係,須為農業用地、該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
業使用時移轉、承受人須為自行耕作之農民、該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
承受之農地之要件。其意旨在便利自耕農民取得農地,以擴大農場經營規
模,故規範上,係透過俗稱「管地又管人」之方式,即須出賣人移轉農地
所有權與具自耕農身分之人,且實際上亦由該農民繼續耕作,始認符合免
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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