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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1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5、96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 條
水利法 第 78、78-1、78-3、92-2 條
旨:
按行為人涉有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違章行為,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將違章事實及法令依據記載
於原處分,核已符合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至於採取土石之數量
,行為人於刑事偵查程式已可知悉採取土石之數量,並未對相關測量結
果提出異議,行為人既已知採取土石數量,則處分書尚無欠缺明確之違
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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