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教育部早期為照顧現職所得與退休所得偏低之教育人員,發布公保優存要 點,其屬僅適用於特定族群之給付行政措施,且依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 由,其給付行政措施受法律規範之密度應較限制權益者寬鬆,故無以法律 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且查該行政措施既為政策性補助,應審 酌政府財政負擔及各類公務人員待遇類型等,期有限之資源發揮最大之效 益,應認非有牴觸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