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無效之行政處分與非行政處分意義不同,行政處分無效,因我國採重大明 顯瑕疵說,故行政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如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時,為無效 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發生所意欲之法律效果;至於一行政行為如非重大明 顯瑕疵,僅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即不具規制效力,則為非行政處分 ,而非無效之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