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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1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126-13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
民法 第 305、30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3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1、17、31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33 條
旨:
經准許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獨資商號,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受處分停業中,變更其商號名稱及負責人
,而未重新申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者,就該條例
之立法目的而言,其管制之對象並未改變,自不因該獨資商號變更其商號
名稱及負責人而有不同。易言之,電子遊戲場業遭查獲有違法情事,於受
停業處分前雖已變更負責人,但其如未重新申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及「營業級別證」而仍繼續營業者,營業主體仍具有同一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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