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126-131 頁
經准許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獨資商號,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受處分停業中,變更其商號名稱及負責人 ,而未重新申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者,就該條例 之立法目的而言,其管制之對象並未改變,自不因該獨資商號變更其商號 名稱及負責人而有不同。易言之,電子遊戲場業遭查獲有違法情事,於受 停業處分前雖已變更負責人,但其如未重新申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及「營業級別證」而仍繼續營業者,營業主體仍具有同一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