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基於行政行為選擇自由理論,行政機關為達成其行政目的,原則上享有選
擇其行為形式之自由,惟在行政行為中,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係處於競爭
關係,亦即行政機關如選擇與相對人締結行政契約,則在行政契約關係中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行政機關即無再以行政處分作為
行使契約上權利之手段之餘地,此乃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選擇自由之限制
。本案軍校與入學學生係行政契約關係,則對於學生在學時因案遭退學,
軍校行使其契約上權利,即請求學生賠償在學期間費用,便不容許以行政
處分令其賠償。是以,即使軍校以書面向學生求償,該書面亦非行政處分
,其在學費用償還請求權之時效不因而中斷,該書面不得成為行政執行之
執行名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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