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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1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682-68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6、4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41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28、35、43、51 條
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未依
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
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又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規範刑事罰,其所處罰者係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積極作為。而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款規範行政罰,則是就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
辦理營業登記及營業稅申報即營業之違反不作為義務所為處罰。二者所處
罰違法或違規行為,其構成要件並不相同,自無行政罰所要處罰行為全部
或一部構成犯罪行為全部之一部,而有刑罰優先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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