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未依
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
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又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規範刑事罰,其所處罰者係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積極作為。而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款規範行政罰,則是就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
辦理營業登記及營業稅申報即營業之違反不作為義務所為處罰。二者所處
罰違法或違規行為,其構成要件並不相同,自無行政罰所要處罰行為全部
或一部構成犯罪行為全部之一部,而有刑罰優先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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