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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1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 條
民法 第 48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6、189、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公司法 第 208、34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30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38 條
旨:
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
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
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
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
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上訴人係因該項,而非因查核準則受處罰。上訴意旨以查核準則係未經法
律授權之職權命令,原處分作為裁罰之依據,無非係以推計處罰之概念予
以裁處上訴人,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5  條所揭示之明確性原則,指摘
原判決違背法令,要無可採。又上訴人當時之代表人代表公司申報 87 年
度營所稅時虛列薪資之費用支出,而構成違章行為,與該實際未發之「薪
資」,究竟流入何處,是否為人所侵吞(占)係屬二事。該實際未發「薪資
」之流向,並不影響上訴人當時之代表人代表公司申報 87 年度營所稅時
虛列薪資之故意之成立,自不得以該實際未發「薪資」,遭公司代表人或
其他人所侵吞佔,公司為被害人,而認上訴人就本件違章行為無故意過失
。上訴意旨引用對本院無拘束力之原審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4486 號判決
理由,主張上訴人無違反行政法上之故意或過失一節,亦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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