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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20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8、9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7、49、50、54 條
旨: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實施
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其每點支付金額
之計算,以當季結束後第 3  個月月底前核定之當季及前未核定季別之醫
療服務點數計算為原則,但得考量核付進度調整結算日期。本件上訴人屬
於總額部門,適用總額支付制度,該規定依雙方合約第 1  條規定,為契
約之一部分,上訴人不能諉為不知,故在總額預算下之特別規定,該規定
自應優先於契約第 20 條之約定而加以適用。是上訴意旨仍以,於契約終
止後 60 日內對上訴人請求權業已違約等語,並無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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