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循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者,非 專以受處分人為限,就該處分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提起之。又所謂利 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換言 之,第三人須因行政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者,即得提起 訴願,並得因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