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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11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9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5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8、29 條
所得稅法 第 24、76-1 條
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
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為執行上開條文所定時價之
必要,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乃明定:「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收
盤價估定之。」又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
資產淨值估定之」,係因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股票,於繼承或贈與日常無
交易紀錄,或縱有交易紀錄,因非屬公開市場之買賣,難以認定其客觀市
場價值而設之規定。是於計算未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資產時,就其持有之上
市股票,因有公開市場之交易,自得按收盤價格調整上市股票價值,而再
計算其資產淨值。再者,稽徵機關於核算該法條所稱之資產淨值時,對於
公司轉投資持有之上市公司股票價值,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
十八條規定計算」,乃在闡明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所定租稅
法律主義及第十五條所保障人民財產權,尚無牴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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