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 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 稅義務人之法律。該條所稱「裁處」,依修正理由說明,包括訴願、再訴 願及行政訴訟之決定或判決。如違章行為後之修正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 ,則依前揭規定,裁罰即應適用該修正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未及適用,法 院判決亦未及糾正,自有適用法規不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