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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1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40 條
民法 第 546、595、601-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42 條
能源管理法 第 20-1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得依職權命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須
以本案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始得依職權命
第三人參加訴訟。而行政處分受處分人提起本件金錢給付訴訟,所為之聲
明請求,不問有無理由,其結果均不足以使第三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依法自無命其等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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