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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11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522-52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6、20、31、48、50、58 條
旨:
採購機關原編列標單部分工程項目及說明,係依據工程實際需要之不同開
挖深度,而編列不同單價之項目,致投標廠商可以上開低價方式搶標,足
認招標時所設之招標文件,自有缺失,是採購機關於辦理系爭招標工程,
發現招標文件內容有此缺漏,自得以招標文件內容須變更或補充為由不予
決標,並可將其中不同開挖深度之工程項目予以合併,避免投標廠商再次
投機,依上引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不予決標,亦
屬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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