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於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
之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之衡平
。再者,違法行政處分如係提供連續之金錢或其他得分割之物的給付,倘
受益人已信任該行政處分之存續,縱經斟酌對公益之影響,固仍得將之撤
銷,惟受益人已使用所提供之給付而不存在者,亦無須返還,以避免受益
人之財產損失。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88.02.03)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5、17 條 (86.05.21)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72 條 (36.01.0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88.09.15)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11 條 (5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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