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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89年判字第 11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索引彙編 第三輯(94年12月)787 頁
考試院公報 第 19 卷 13 期 192-204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20 輯(91年6月)1482-148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72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19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5、17 條
旨: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於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
之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之衡平
。再者,違法行政處分如係提供連續之金錢或其他得分割之物的給付,倘
受益人已信任該行政處分之存續,縱經斟酌對公益之影響,固仍得將之撤
銷,惟受益人已使用所提供之給付而不存在者,亦無須返還,以避免受益
人之財產損失。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88.02.03)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5、17 條 (86.05.21)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72 條 (36.01.0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88.09.15)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11 條 (5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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