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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1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1、36、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公司法 第 208、34、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30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38、80 條
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2 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
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即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調查、
審核等事項,與所得稅法第 38 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
,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
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相符,並無逾越所得稅法之規定,亦無違反法
律保留原則之情形。上訴人任意指摘查核準則係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之職權
命令,而非法規命令,原處分據以為推計課稅及裁罰之依據,顯然有違行
政程序法第 5  條所揭示之明確性原則,亦無足採。故原審斟酌全辯論意
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無違誤,因將其均予維持,
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誤,求
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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