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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184-18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8、43、54、55、57、58、61、62、64、65、6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3、4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5 條
旨: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之建造執照之發給,於審查
及作成同意發給建造執照前,應先踐行舉行聽證之法律程序,俾使利害關
係人得於公告展示期間或公開方式舉辦聽證時,為意見之陳述,並由主管
機關斟酌聽證紀錄作成決定之參考,惟聽證終結後,是否再為聽證,乃主
管機關之裁量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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