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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0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60 條
教師法 第 17 條
旨: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學校教職
員撫卹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
亡者,係指於執行職務或於辦公往返途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以致死亡者
言,具有教師身分者於中午外出,縱外出係未經核准或許可之行為,然其
係於返校途中發生意外,是否屬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之情
形,法院即有詳加探究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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