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學校教職 員撫卹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 亡者,係指於執行職務或於辦公往返途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以致死亡者 言,具有教師身分者於中午外出,縱外出係未經核准或許可之行為,然其 係於返校途中發生意外,是否屬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之情 形,法院即有詳加探究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