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 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惟依教育部函釋往來 經過情形,被上訴人尚未實現上訴人之權利而作成行政處分,與行政程序 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規定之時效中斷事由不該當,故上訴人主張本件請 求權時效因中斷而尚未完成,係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