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8 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
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移轉或其
他虛偽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
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
應分配或應獲配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又該條係透過法律明
文規定,授予財政部權限,將藉由形式上合法,而實質上為利用兩稅合一
制度,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行為,本於實質課稅原則,否定或變更原形式
上經濟行為安排,並按原實際情形進行調整制度。且依該條規定所為按原
實際情形進行調整,並非即當然不構成租稅違章,即其事實若有合致所得
稅法第 110 條規定之漏稅罰,仍應按該條規定處以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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